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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交通运输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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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太原市交通运输协会章程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太原市交通运输协会。是由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二条 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面向交通运输行业,为交通运输企业和企业家服务,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,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太原市交通局党委。

本会接受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,包括名称、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、制定修改章程、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;重要人事安排;举办“一讲两坛三会”讲座、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;重大公益项目;大额经费开支;接收大额捐赠;开展涉外活动;设立分支构;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:评优评先、“两代表一委员”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问题。

第四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7号,活动地域山西省太原市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以及我省有关交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法规、条例,推动我省交通企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的持续、健康发展;

(二)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推进交通运输增长方式转变、推进结构调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,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转型;

(三)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,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,促进企业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;

(四)关注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中的热点、难点、重点问题,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愿望和呼声,开展调查研究,及时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;

(五)根据交通运输企业的需要,开展企业咨询、维权服务,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,开展人才、技术、职业等方面的培训工作,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,增强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整体素质;

(六)根据企业需求,开展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评价等服务;

(七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,参与资质审查,参与制订行业性技术、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,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;

(八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课题研究、标准制定等工作;

   (九)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、行约,加强自律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;

   (十)组织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的收集、整理和交流,编辑出版会刊,建立和发展省内外交通运输行业的信息传递网络,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服务;

(十一)在相关部门批准后,总结交通运输企业的先进经验,开展评选和表彰先进企业、优秀企业家、优秀管理成果和优秀创新成果;

(十二)加强同省内外、国内外其他行业协会,学术团体的联系,开展国内外的经济交流活动;

(十三)积极完成好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会员

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;

(二)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;

(三)省内国有、集体、民营交通运输企业,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交通运输企业和中外合资交通运输企业;

(四)在交通运输企业管理实践或理论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个人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保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《入会申请表》;

2.单位会员提交《营业执照》或《登记证书》;

3.个人会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。

(三)秘书处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:

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 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   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第十五条 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(十)决定终止事宜:

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 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果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 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 1/2 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果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: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紊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 1/5 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觉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: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问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  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子的职权;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: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 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 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(十二)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 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果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罢免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三十一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;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

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

第三十二条 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 不设立常务理事会

第三十三条 本会理事人数9人,不设立常务理事会。

第四节负责人

第三十四条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副会长1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七条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觉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: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九条 副会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;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

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物。

第四十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五节监事

第四十一条 本会设监事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四十二条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四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六条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七条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 上午11:12:21
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

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.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,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五十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 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五十一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三条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

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四条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六条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七条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  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八条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五十九条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文出

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一条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十三条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四条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遗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五条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。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六条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 
第六十七条 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八条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九条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条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第七十一条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七十二条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三条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四条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第七十五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附则

第七十六条 本章程经 2022 年2月 28 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七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